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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凤浩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39:07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凤浩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208024610

性别

年龄

44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良俊、凤浩确认欠原告章金水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定于2012831日前归还原告章金水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余款人民币80000元于2012930日前还清。

二、如被告凤良俊、凤浩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原告章金水同意免除201261日起至2012731日止的利息,被告凤良俊、凤浩支付自20128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如被告凤良俊、凤浩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借款利息则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6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并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两案诉讼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凤良俊、凤浩负担于2012930日前付清。

 

发布日期

2015/8/17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恢字第00026

立案日期

2015/6/24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97700978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