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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邹美燕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35:53 打印 字号: | |

姓名

邹美燕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407201223

性别

年龄

50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执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晓悦拖欠的20136月至201411月期间的生活费9000元;

二、被告邹美燕每月承担原告盛晓悦自201412月起的生活费500直至盛晓悦独立生活时止,上述201412月至2015630日止的生活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此后的生活费于每月1日给付。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邹美燕负担。

 

发布日期

201592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585

立案日期

2015813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