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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汪仁祥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32:16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汪仁祥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906103615

性别

年龄

36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不履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汪仁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德义医疗费59228元、残疾赔偿金27492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5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100960元。

发布日期

2015925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2)泾执委字第00005

立案日期

2012321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5787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