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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沈祥根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31:15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沈祥根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5706250419

性别

年龄

58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执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祥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夏志强运输费212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9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沈祥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夏志强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发布日期

2015924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145

立案日期

2015112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