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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马飞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28:16 打印 字号: | |

姓名

马飞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710261211

性别

年龄

48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执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自200841起算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7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由被告马飞负担。

 

发布日期

2015916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1)泾执字第800

立案日期

2011921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泾民二初字第469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