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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胡春风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27:41 打印 字号: | |

姓名

胡春风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601193816

性别

年龄

39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全额履行执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春风确认尚欠原告王赛芳酒款29565元,定于2012630 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19565元于20121230 日前给付。

发布日期

201592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恢字第00038

立案日期

2015721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