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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范小琴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24:36 打印 字号: | |

姓名

范小琴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40617162X

性别

年龄

41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执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主文被告范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飞借款50000”为:上诉人范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曹飞借款44000

二、驳回被上诉人曹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范小琴负担900元,被上诉人曹飞负担150元。

 

发布日期

2015924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577

立案日期

201587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