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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汪文来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20:51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汪文来

类型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802074616

性别

年龄

47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给付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符合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文来、曹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黄先宏借款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392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云龙对上述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159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180

立案日期

2015120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303

执行法院

同上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