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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张后才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15:32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张后才

类型

 

身份证号码

340221530404337

性别

年龄

62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履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后才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李顺民货款7961元。

发布日期

2015821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254

立案日期

201529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39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