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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秀云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11:16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王秀云

类型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502060044

性别

年龄

50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履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源、王秀云确认欠原告泾县玉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告洪源、王秀云于2010年8月10日前给付此前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借款及此后利息由被告洪源、王秀云分别于2010年8月20日前、9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各给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

发布日期

2015821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恢执字第00025

立案日期

201525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泾民二初字第368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