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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彬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10:32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王彬

类型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808190036

性别

年龄

47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履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彬、曹雪芹于2013210日前返还原告查国红购房款25万元,双方20119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自动解除。若逾期未返还,则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原告查国红于2013225日前向二被告支付剩余房款10万元,被告王彬、曹雪芹交付位于泾县泾川镇同兴巷2-601室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发布日期

2015821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040

立案日期

2015721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泾民一初字第01548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