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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胡海霞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05:07 打印 字号: | |

姓名

胡海霞

类型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201042028

性别

年龄

33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履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兴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8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发布日期

2015821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455

立案日期

201569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235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