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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张金祥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57:38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张金祥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605222018

性别

年龄

49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对张金祥、章彩云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6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

2015923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3)泾行执字第00026

立案日期

2013719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泾行非审字第00014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