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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宜胜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55:52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王宜胜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707232013

性别

年龄

28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宜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龚泽平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0元。

发布日期

2015923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569

立案日期

2013717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泾民二初字第00219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