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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龙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54:56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王龙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011062212

性别

年龄

35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所欠原告任光末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发布日期

2015923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466

立案日期

2013530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泾民一初字第00843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