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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江长安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49:48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江长安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205062435

性别

年龄

43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长安确认欠原告黄治林人民币20000元及其利息600元。并同意于2012630日之前归还原告黄治林人民币5000元,于20121230日之前归还原告黄治林人民币5000元,余款及其利息600元于2013530日之前还清。

发布日期

2015923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625

立案日期

201389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129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