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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洪志成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49:09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洪志成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9302262016

性别

年龄

22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学宏支付赔偿款2324元。

发布日期

2015923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616

立案日期

201387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556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