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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张涛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46:24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张涛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724196111045719

性别

年龄

54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王月英、徐大寨、徐重兰、徐重新赔偿款6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其中自逾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31226日止的利息为5400元;自201212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发布日期

201591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393

立案日期

2014519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20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