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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余春兵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44:49 打印 字号: | |

姓名

余春兵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012222214

性别

年龄

37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余春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余凡抚养费13600元。

发布日期

201591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507

立案日期

201478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688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