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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许文强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41:46 打印 字号: | |

姓名

许文强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809082415

性别

年龄

27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文强、刘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李祥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2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发布日期

201591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298

立案日期

201442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75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