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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伟杰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34:28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李伟杰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9401020012

性别

年龄

21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施泾余、陈世英损失有丧葬费11090元、死亡补偿费71126元、鉴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32716元,被告王福泉的法定代理人王四胜、被告李伟杰的法定代理人李太平各赔偿其中的10%1327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

201591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244

立案日期

201435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8)泾民一初字第667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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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