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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红银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33:25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李红银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912282010

性别

年龄

46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红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泾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政策计算,自20093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发布日期

201591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122

立案日期

2013514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泾民二初字第00053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