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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陈刚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5:27:40 打印 字号: | |

 

姓名

陈刚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709222017

性别

年龄

38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有成借款人民币5953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6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发布日期

201591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662

立案日期

2014916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泾民一初字第01030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