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执 行 人 信 息 |
姓名 |
张星明 |
类型 |
自然人 |
|
身份证号码 |
342529196303290058 |
性别 |
男 |
||
年龄 |
53 |
是否报送最高院 |
是 |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何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张星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交纳)。
|
||||
发布日期 |
2015/7/30 |
是否撤销 |
否 |
||
撤销日期 |
|
撤销原因 |
|
||
执 行 案 件 信 息 |
执行案号 |
(2015)泾执字第00391号 |
立案日期 |
2015/5/6 |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42号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