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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志富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9 10:55:05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王志富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208100417

性别

年龄

44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世珍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1216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吕长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世珍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周世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王志富、吕长青负担。

 

发布日期

2015/7/3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恢执字第00066

立案日期

2015/4/13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060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