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执 行 人 信 息 |
姓名 |
王志富 |
类型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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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529197208100417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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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44 |
是否报送最高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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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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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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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世珍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6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吕长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世珍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周世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王志富、吕长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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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7/30 |
是否撤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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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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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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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案 件 信 息 |
执行案号 |
(2015)泾恢执字第00066号 |
立案日期 |
2015/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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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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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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