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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江明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9 10:54:10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王江明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101144430

性别

年龄

31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江明确认欠原告黄炳铨借款8200元,此款定于2013131日前归还2200元,余款6000元,从20132月起于每月30日前归还500元,至还清时止。

二、王江明确认应付黄炳铨利息3600元,此利息由原、被告另行协商解决。

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被告王江明负担。

 

发布日期

2015/7/3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恢字第00041

立案日期

2015/7/27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267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