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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陶文煜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9 10:50:19 打印 字号: | |

姓名

陶文煜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710811001X

性别

年龄

45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文煜、王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利荣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8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25元,由被告陶文煜、王春梅负担。

 

 

发布日期

2015/7/3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383

立案日期

2015/5/4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048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