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
单位名称 |
安徽省泾县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公司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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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保忠 |
组织机构代码 |
153486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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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是否报送最高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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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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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安徽省泾县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上诉人彭利文办理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谢园名郡A号楼一层1026号房屋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承担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办证费用。二、安徽省泾县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彭利文违约金2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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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年7月27日 |
是否撤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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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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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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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
执行案号 |
(2015)泾执字第00329号 |
立案日期 |
2015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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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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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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