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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许文强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4 11:14:36 打印 字号: | |

 

姓名

许文强

类型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809082415

性别

年龄

27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昌寿借款人民币5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8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发布日期

2015727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099

立案日期

20141230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17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