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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吴金花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4 11:12:18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吴金花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211023446

性别

年龄

53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下落不明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胜好、吴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一庆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817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发布日期

2015727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227

立案日期

201523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886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