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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汪玉根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4 11:10:09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汪玉根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603103218

性别

年龄

49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汪玉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金柱货款28700元,并按每天50元的标准偿付原告自200911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负担。

 

 

发布日期

  2015-08-12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0)泾执委字第00042

立案日期

2010-05-06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鸠民二初字第40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