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曝光台
失信被执行人唐永晖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4 11:09:05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唐永晖

类型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710253617

性别

年龄

48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300元。交付申请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唐永晖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盛英武各项经济损失77754.5元。应负担诉讼费2349元。

发布日期

2015727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253

立案日期

201529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862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