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执 行 人 信 息 |
姓名 |
王科斌 |
类型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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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30183198307232818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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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32 |
是否报送最高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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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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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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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上诉人何位良支付被上诉人泾县健业铸造有限公司20万元;此款于2012年5月20日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上诉人何位良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应当按照255976元给付被上诉人泾县健业铸造有限公司赔偿款(原审判决285976元扣除双方案涉合同所涉的工程余款3万元); 三、被上诉人泾县健业铸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案涉合同所涉的权利义务以上述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全部结算完毕;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上诉人何位良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当事人同意自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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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7-20 |
是否撤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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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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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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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案 件 信 息 |
执行案号 |
(2015)泾恢执字第00030号 |
立案日期 |
20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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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宣中民二终字第00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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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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