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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何惠彬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4 11:04:15 打印 字号: | |

姓名

何惠彬

类型

个人

身份证号码

330123195305022315

性别

年龄

62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上诉人何位良支付被上诉人泾县健业铸造有限公司20万元;此款于2012520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26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上诉人何位良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应当按照255976元给付被上诉人泾县健业铸造有限公司赔偿款(原审判决285976元扣除双方案涉合同所涉的工程余款3万元);

三、被上诉人泾县健业铸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案涉合同所涉的权利义务以上述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全部结算完毕;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上诉人何位良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当事人同意自双方于2012426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发布日期

2015-07-2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恢执字第00030

立案日期

2015-02-09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宣中民二终字第000052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