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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凤三林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4 11:00:59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凤三林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908045821

性别

年龄

47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凤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胡晓英借款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4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凤三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发布日期

2015721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277

立案日期

2015225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18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