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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曹静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8-14 10:56:10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曹静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9009134226

性别

年龄

25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能力但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黄世平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1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被告曹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黄世平律师费用2000元。

三、被告曹静对上述(一)、(二)项给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曹洋、曹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发布日期

2015728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435

立案日期

2013514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泾执字第00435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