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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信息工作的五个“关键字”
作者:曹霞  发布时间:2015-08-10 15:45:48 打印 字号: | |

撰写信息好比生产、销售产品一样,存在供求关系,只有摸清“行情”,才能“销得”出去。法院是信息资源的“富矿区”,可写的内容很多且具有专业优势。笔者从实践中体会到,做好基层法院信息工作,需从“快、实、精、新、深”入手,只有努力把握好这五个“关键字”,才能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快”。其实信息是时间上的“易碎品”,作为一名信息员,要增强“第一时间”观念,跟紧跟进。笔者认为,“快”有几种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高院的重要会议要快,要以最快的速度将落实情况整理上报。为什么一项活动开展、一次会议贯彻落实的相关信息,大家都在写,为什么用了别人的,没用自己的,那么原因只有一个,你慢了。二是对于重大案件审理及突发紧急事件等信息,要做到随有随报,此类信息都有相关时间内限制的。三是对于一些节点性信息,要有敏感性。如最高院采编的《安徽高院部署做好“两会”期间重大敏感案件处置工作》简报信息,高院就是抓住了全国、全省“两会”这个时间节点,对相关工作的落实举措。

“实”。信息不是调研报告,诸如“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某单位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之类的大话、空话、套话,不应出现在信息里。有的同志写信息总是想把所有东西都装进去,结果写得像工作汇报。一篇信息文字篇幅有限,如果能把一个问题写清楚就不错了。现在领导听汇报,都不让说套话了,直奔主题,何况写信息呢。最高院编发的《安徽高院分析一季度全省法院审判态势》简报信息,整篇信息观点明确、言之有据,通过对一季度审判态势的研究,分析得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即社会综合治理成效明显;经济转型稳中有进;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升;这些特点都是通过对案件的数据分析得出,写得实,写得好。而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各庭室交来的信息,有的信息感觉思路结构没有问题,还不错,但不能细品,不是措施不到位,就是问题分析得不深、不实,修改信息的工作人员,把那些大话、空话一删,实际上就没有多少实在的东西了。

 “精”。信息就是要骨架鲜明,内容文字精炼。一条信息一般集中反映一个主题、一项主要内容,观点突出,目标明确,与主题内容无关的人和事都要舍去。必须惜墨如金,下狠心删掉“繁词累句”,砍掉“多余的枝叶”,能用一句话能说明的,就不要用二句话,争取做到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对于一些上级有明确表述的要和上级保持一致,如“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不要写成“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之类,用词用句要严谨。力求达到“能简则繁而去之,简中力求精华点”。信息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所以信息工作者应力求既能全面反映情况,又尽量减少编发信息简报的数量,真正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新”。信息会不会被采用,选题很关键。有人可能会想,法院不就那么多事嘛,工作上哪有那么多创新,怎么才能写出新意呢?关键我们要善思善悟,突破固有思维模式,采取逆向思维,分析归纳,举一反三,推陈出新。“送达难”问题在法院普遍存在,那么深层次的东西又是什么。“涉浅水者得鱼虾,入深水者得蛟龙”,只有深入调研,才能挖出“深井”和“富矿”。去年我院通过深入调研,从另一角度,采编了《泾县法院反映当事人躲避送达以拖延诉讼亟待引起重视》的信息,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办公厅和省高院采用。再如最高院采编的《安徽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共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简报信息,省高院就及时与司法厅研究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这项工作,提出了搭建好“三个平台”、做好“四项重点工作”新的机制创新。

    “深”。就目前基层法院信息来看,就事论事的信息、反映成绩的信息、动态信息相对较多,而全局性、反映问题、提建议的信息相对较少。写信息一定要思路广、调研深,如最高院编发的《安徽高院建议完善上网裁判文书相关人员隐私权保护机制》简报信息,里面提到裁判文书上网存在对案件相关人员隐私信息技术处理不到位、保护不到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省高院结合实际进行深入调研,提出一是要明确界定案件相关人员隐私权保护范围,二是要建立相关人员隐私权保护参与机制,三是要完善相关人员隐私信息筛查机制。通过这三个方面完善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建议就很到位。在具体调查研究中,要在吃透情况的基础上,拿出分析、有观点、有建议的信息产品,要从一般反映事物表现现象的低层次信息,来分析、挖掘事物深层次的问题,进而进行逻辑推理、高度综合、归纳总结出深层次信息,以实现信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完美升华。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