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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徐继华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6-11 10:33:13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5)泾行执字第00020

被执行人

徐继华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丁桥村志诚组

执行依据

(2015)泾民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00000

申请执行人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