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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卜大庆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6-11 10:26:35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264

被执行人

卜大庆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牌坊巷5号三幢401室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151115

申请执行人

王明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