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264号
被执行人
卜大庆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牌坊巷5号三幢401室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151115元
申请执行人
王明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