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5)泾行执字第00002号
被执行人
洪金凤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茂林镇奎峰村西洪组2号
执行依据
(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行政裁定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80000元
申请执行人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办法院、联系
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