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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英强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3:29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5)泾行执字第00002

被执行人

 吴英强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茂林镇奎峰村西洪组2

执行依据

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29

行政裁定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80000

申请执行人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办法院、联系

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1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