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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敏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2:01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812

被执行人

 李敏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玉屏路电站宿舍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447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0000

申请执行人

       藕玉文

承办法院、联系

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1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