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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许文强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6-11 10:04:19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099

被执行人

许文强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昌桥乡孤峰村高岭组16号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17

 

(2007)宣中民一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57500

申请执行人

张昌寿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