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152号
被执行人
朱红兵,王雪梅
被执行人地址
泾县泾川镇城东小区17幢二单元404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99号
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860000元
申请执行人
刘江琴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