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曝光台
被执行人赵必奎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4-03 15:51:08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恢执字第00007

被执行人

赵必奎

被执行人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大棚村小尖队28号

执行依据

(2007)宣中民一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10000

申请执行人

方明武、章爱民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