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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沈志宏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04-03 15:50:18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103号

被执行人

沈志宏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镇古坝村上沈组097号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50000元

申请执行人

赵士英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