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241号
被执行人
刘宏亮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蔡村镇泉峰村塘林组15号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返还原告施超皖P/SC083号朗逸牌汽车
申请执行人
施超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