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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石庆太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5-02-05 08:32:55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742

被执行人

石庆太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2711#101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二初字第00199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119488.2

申请执行人

梁廷栓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1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