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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昌华、王春英,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12-24 17:02:45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641

被执行人

胡昌华(性别:男)王春英(性别:女)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南华巷6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63394

申请执行人

邵世久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