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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杏龙,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12-24 17:01:38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632

被执行人

陈杏龙(性别:男 

被执行人地址

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上坝村头庄16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17000

申请执行人

尚军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

责任编辑:泾法研